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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称评审政策文件及评审条件解读

  • TZM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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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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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任职资格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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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级任职资格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

副高级任职资格采取考试、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正高级任职资格采取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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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初级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2023

初级任职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01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02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03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04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02
中级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2023 

中级任职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01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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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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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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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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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学历、资历条件


01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
02
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7年。其中申报副主任医师必须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教学、带教要求



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每年为初级人员授课2次,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合格带教2名初级专业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或有效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的经历(时间不少于6个月)。医疗类(不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护理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中级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周至少1次。



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受聘担任中级职务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01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项;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01

必选项:设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主治(持)、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5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操作视频5个。非临床类、不设病床的专业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须提供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报告5份。
0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
03

获得本专业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04

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1项。
05

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健康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健康技术标准1项。
06

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
07

获得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表彰1项;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荐评选的与专业工作相关的优秀、先进等1项。
08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排名前三);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3项(排名前三)。
09

以第一作者在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
10

入选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的“贵州省健康科普资源库”作品3件(排名前三)或参加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办的“健康科普大赛”获优秀奖以上1次(排名前三)。
11

因专业水平和能力突出,受邀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或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1次。


02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01

必选项:设病床的医疗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主治(持)、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5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操作视频5个。非临床类、不设病床的专业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须提供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报告5份。
0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县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
03

获得本专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04

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1项。
05

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健康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健康技术标准1项。
06

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
07

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表彰1项;或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荐评选的与专业工作相关的优秀、先进等1项。
08

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排名前三)。
09

以第一作者在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010

入选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的“贵州省健康科普资源库”作品2件(排名前三)。
011

因专业水平和能力突出,受邀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2名以上主任医师同行专家推荐。任现职以来,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01
省级、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技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限第一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至少有5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高水平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

(4)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5)完成本专业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手术量或疑难病症诊治数量在全省(地区)本专业同级别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突出,经单位审核推荐,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荐的。

02
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第一),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限第一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至少有2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高水平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

(4)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2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5)完成本专业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手术量或疑难病症诊治数量在全省(地区)本专业同级别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突出,经单位审核推荐,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荐的。



正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



教学、带教要求


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每年为下级专业人员授课3次,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合格培养中级、副高级职务人员至少2名或初级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至少5名或有效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2名。医疗类(不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护理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月至少2次。


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01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项;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01

必选项:设病床的医疗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主治(持)、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5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操作视频5个。非临床类、不设病床的专业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须提供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报告5份。
0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03

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04

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2项。
05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健康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健康技术标准1项。
06

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三)。
07

获得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表彰2项;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荐评选的与专业工作相关的优秀、先进等2项。
08

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3项。
09

至少有2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在高水平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
10

入选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的“贵州省健康科普资源库”作品5件(排名前三)或参加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办的“健康科普大赛”获三等奖以上1次(排名前五)。
11

因专业水平和能力突出,受邀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做专题讲座4次;或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02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01

必选项:设病床的医疗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主治(持)、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5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操作视频5个。非临床类、不设病床的专业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须提供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报告5份。
0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03

获得本专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04

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2项。
05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健康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健康技术标准1项。
06

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
07

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表彰2项;或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荐评选的与专业工作相关的优秀、先进等2项。
08

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
09

以第一作者在医药卫生类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
10

入选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的“贵州省健康科普资源库”作品3件(排名前三)或参加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办的“健康科普大赛”获优秀奖以上1次(排名前三)。
11

因专业水平和能力突出,受邀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3次;或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1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2名以上主任医师同行专家推荐。任现职以来,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01.省级、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限第一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至少有10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4)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5)完成本专业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手术量或疑难病症诊治数量在全省(地区)本专业同级别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突出,经单位审核推荐,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荐的。


02.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限第一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至少有7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

(4)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5)完成本专业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手术量或疑难病症诊治数量在全省(地区)本专业同级别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突出,经单位审核推荐,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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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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