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称评审政策文件及评审条件解读
高
级
职
称
评
审
学历和资历条件
副高级职称
01

(1)副主任医师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主治或主管医师满5年;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主治或主管医师满7年。
(2)副主任护师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主管护师满5年;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任主管护师满7年。
(3)副主任药师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主管药师满5年;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任主管药师满7年。
(4)副主任技师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主管技师满5年;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任主管技师满7年。
02
正高级职称
(1)主任医师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副主任医师满5年。
(2)主任护师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副主任护师满5年。
(3)主任药师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副主任药师满5年。
(4)主任技师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副主任技师满5年。
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护理等明显相关专业的学历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学历对待。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所列职业资格对应卫生系列职称,符合条件的,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累计不少于5次,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下等次的或未定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服务基层条件
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晋升副高级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职称。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等的执业医师(任现职期间)援派工作经历可视为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专业考试条件
我省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实行综合评审的方式。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评审,申报评审专业须与考试专业一致。
1.凡符合“学历和资历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专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当年申报评审条件的,可申报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

01
02

2.全省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标准为60分,有效期3年。
3.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成绩标准由各单位自主确定,不得低于全省卫生系列专业考试成绩标准。

03
04

4.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专业考试成绩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全省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函〔2018〕1090号),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划定。
业绩成果条件
所有申报人员均须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是对本人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取得的荣誉、获得的奖项等进行综述,要反映本人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须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1-3项。
1. 副主任医(护、药、技)师

(1)
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多学科诊疗报告、会诊案例、疫病中医防治报告、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合理用药分析报告、个体化用药案例、新技术应用案例、技术指导方案等。
(2)
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名)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3)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或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省级及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从2023年起,申报副主任医(护、药、技)师须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等国内主要核心期刊遴选体系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被SCI收录的(IF≥2)文章,非排名第一的共同作者、通讯作者不能作为参评的有效论文。
(4)
作为主要作者(主编、副主编)出版1部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5)
作为主要骨干(前3名)完成本专业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6)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7)
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普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在市级及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科普文章。
(8)
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的行业标准、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诊疗指南、技术及应用指南。
(9)
本人通过带教本专业领域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研究生、进修生等的人才培养报告,以及所承担教学课题和所获业绩成果。
2. 主任医(护、药、技)师

(1)
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多学科诊疗报告、会诊案例、疫病中医防治报告、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合理用药分析报告、个体化用药案例、新技术应用案例、技术指导方案等。
(2)
作为第一发明人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3)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或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省级及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从2023年起,申报主任医(护、药、技)师须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等国内主要核心期刊遴选体系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被SCI收录的(IF≥2)文章,非排名第一的共同作者、通讯作者不能作为参评的有效论文。
(4)
作为主要作者(主编、副主编)出版1部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5)
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前3名)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6)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1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7)
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普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在省级及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科普文章。
(8)
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的行业标准、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诊疗指南、技术及应用指南。
(9)
本人通过带教本专业领域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研究生、进修生等的人才培养报告,以及所承担教学课题和所获业绩成果。
其他政策
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申报评审条件下,可参照相关政策执行。提前晋升人员工作量应符合相应申报专业按实际聘任年限折算的工作量要求。申报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