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称评审政策文件及评审条件解读

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 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他情况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对2012年及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学历(学位)与资历条件
01
申报参评副高职称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副主任医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治医师岗位工作满5年;或在区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治医师岗位工作满7年;
2.副主任护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护师岗位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护师岗位工作满7年;
3.副主任药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药师岗位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药师岗位工作满7年;
4.副主任技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主管技师岗位工作满7年;
02
申报参评正高职称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任医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满5年;
2.主任护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副主任护师岗位工作满5年;
3.主任药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副主任药师岗位工作满5年;
4.主任技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在副主任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

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1
专业能力评价材料要求
申报参评人员提交聘任现职称以来5份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专业报告。
2
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参评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应提交聘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4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5项及以上,申报高级职称应提交聘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5项及以上,三级医院人员提交6项及以上:

1
案例报告
医疗专业: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手术视频、代表本专业参与疑难杂症多学科诊疗报告、针对本专业质量环(PDCA)的质量改进案例报告。核医学、高压氧等专业可提供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护理专业:解决护理专业多学科合作疑难复杂问题、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形成的护理案例、护理操作视频、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参评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参与,申报高级职称须主持)。
申报高级职称: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在推动医护一体化、多学科合作等护理新模式建设方面形成的项目报告。
药学专业:
申报副高级职称:解决药品调剂服务、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用药监测、医院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新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
申报高级职称:解决药品调剂、药品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用药监测、医院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提升药事质控指标案例,新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疑难病例讨论、合理用药分析报告、会诊案例,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推进药事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形成的报告;主持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等。
医学技术专业: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医学技术报告、代表本专业参与疑难杂症多学科诊疗报告、针对本专业质量环(PDCA)的质量改进案例报告或制定的技术指导方案等。
2
学术论文
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
学术著作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或教材。
4
专利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申报副高级职称可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
5
科普作品
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及以上科普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2000字以上的科普文章;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的官方媒体发布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普作品(文字稿2000字以上,视频不少于5分钟);或完成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课题、科普项目且成果通过验收(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或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局级及以上科普奖项(局级排名第1,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限提交一项)
6
标准指南
作为主要完成人(申报副高级职称排名前3,申报高级职称排名前2)参与制(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作为主要完成人(申报副高级职称排名前3,申报高级职称排名前2)参与研究并撰写相关专业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7
课题报告
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局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8
试验项目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主要完成人包括:作为组长单位牵头或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申报副高级职称排名前7,申报高级职称排名前5),牵头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品种的药械临床试验项目(申报副高级职称排名前5,申报高级职称排名前3),牵头从事其他药械临床试验项目(申报副高级职称排名前3,申报高级职称排名前2)。
9
研究成果
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经进行相关转化,签订转化合同并明确转化金额,或已经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
10
科技奖项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申报副高级职称省部级排名前5,国家级具有个人证书,申报高级职称省部级排名前3,国家级排名前5)。
11
带教
通过带教本专业领域的医师(护师、药师、技师)、研究生、进修医生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课题、所获成果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12
成果报告
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3
其他
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

参评人员如有多项业绩成果代表作的,可根据获奖等级、排名、期刊影响力等情况自行选择最能代表本人标志性的业绩成果代表作提交 。

继续教育要求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医院级别 | Ⅰ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学分合计 |
国家级、市级项目 | 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活动 | ||
三级医院 | 10 | 15 | 25 |
二级医院 | 7 | 18 | 25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5 | 20 | 25 |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