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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称评审政策文件及评审条件解读

  • TZMPR
  • 浏览量:58
  • 发布时间: 2023-10-24


01
初级、中级职称评审标准

01


适用范围: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02


基本条件:

(一)初级职称


医士(师):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

1.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

2.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

3.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3 年;

4.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5 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士(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可参加药士资格考试。

2.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3.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

4.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

5.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士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可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技士(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可参加技士资格考试。

2.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3.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

4.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

5.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技士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可参加技师资格考试。


技士(师):

1.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可参加技士资格考试。

2.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3.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 年;

4.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

5.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技士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可参加技师资格考试。

(二)中级职称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1.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经执业医师注册,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经执业医师注册,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2 年;

3.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经执业医师注册,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2 年;

4.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4 年;

5.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6 年;

6.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 7 年,可参加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

1.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

2.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 2 年;

3.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 4 年;

4.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 6 年;

5.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 7 年,可参加主管医师资格考试。 


主管护师:

1.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2.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2 年;

3.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4 年;

4.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6 年;

5.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7年,可参加主管护师资格考试。 


主管药师:

1.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2.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2 年;

4.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4 年;

5.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6 年;

6.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 7年,可参加主管护师资格考试。


主管技师:

1.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2.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技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

3.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技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

4.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技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6 年;

5.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技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7 年,可参加主管技师资格考试。

02
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MNursing class
医疗类
- 适用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注册并从事医疗、公共卫生工作的医师

临床类:全科医学、内科学、心血管内科学、呼吸内科学、消化内科学、神经内科学、肾内科学、内分泌学、血液病学、风湿与临床免疫学、传染病学、结核病学、职业病学、精神病学、老年医学、变态反应学、临床营养学、采供血医学、健康管理、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运动医学、泌尿外科学、胸心外科学、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整形外科学、小儿外科学、麻醉学、疼痛学、皮肤与性病学、康复医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计划生育学、妇女保健学、儿科学、儿童保健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肿瘤放射治疗学、重症医学、急诊医学、放射医学、超声医学、核医学、介入治疗学、病理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口腔类: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正畸学。

公共卫生类:职业卫生、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学历资历要求 -

1.副主任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 5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 7 年。

2.主任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 5 年。

- 进修学习要求 -

任现职以来,在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前,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的,须到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全脱产规范化进修学习 3 个月;其余医疗机构的,须到上级医疗机构全脱产规范化进修学习 6 个月。

- 健康科普要求 -

面向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每年 1 次;或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刊或新媒体平台,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 1 篇(条);或在各级媒体、行业报刊,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 1篇(条)。

- 评审条件(专业能力要求) -

(一)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患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师抢救本专业危重患者。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有带教 2 名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二)主任医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有培养 2 名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经历。

- 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
1

晋升副主任医师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护理实践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 1 例。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1 次。

3. 专题报告 2 份。

教学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 80 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 10 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专科护士 10 人次。

4.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5.参与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前 3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10 人次。

6.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2 次。

7.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 1 项(排名前 5 位)。

科技创新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排名第 1 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5 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3.参与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4.参与(排名前 5 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 20 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5 位)。

6.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1 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 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 20 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 1 项(排名前 5 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 1 项(排名前 5 位)。

11.参与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 1 项(排名前3 位)。


省、市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县三级医疗机构)


专业方面(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 1 例或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1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排名第 1 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5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 1 项(排名前 3位)。


教学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 5 人次。

2.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3.参与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前 3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10 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2 次。


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 1 例或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1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排名第 1 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5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 1 项(排名前 3位)。

8.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 20 年,并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满 5 年(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2
晋升主任护师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医疗实践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 1 例。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1 次或三等奖 2 次。

3.专题报告 2 份。


教学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 100 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 20 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专科护士 20 人次。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 3 名。

5.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 1位)。

6.主持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第 1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20 人次。

7.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4 次。

8.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 1 项(排名前 3 位)。


科技创新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2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5 项(排名第 1 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3 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3.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 1 项(排名第 1位)。

4.参与(排名前 3 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50 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3 位)。

6.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1 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 50 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 1 项(排名前 3 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1 项(排名前 3 位)。

11.主持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 1 项(排名第1 位)。

Medical class
护理类
- 适用范围 -

适用专业包括: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采供血护理。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 学历资历要求 -

1.副主任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 5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 7 年。

2.主任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 5 年。

- 进修学习要求 -

任现职以来,在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进修学习 3 个月(省、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 健康科普要求 -

1.面向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每年 1 次;

2.或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刊或新媒体平台,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 1 篇(条);

3.或在各级媒体、行业报刊,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 1篇(条)。

- 评审条件(专业能力要求) -

(一)副主任护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患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师抢救本专业危重患者。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有带教 2 名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二)主任护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有培养 2 名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经历。

- 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
1

晋升副主任护师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护理实践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 1 例。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1 次。

3. 专题报告 2 份。

教学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 80 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 10 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专科护士 10 人次。

4.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5.参与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前 3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10 人次。

6.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2 次。

7.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 1 项(排名前 5 位)。


科技创新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排名第 1 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5 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3.参与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4.参与(排名前 5 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 20 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5 位)。

6.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1 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 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 20 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 1 项(排名前 5 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 1 项(排名前 5 位)。

11.参与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 1 项(排名前3 位)。


省、市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县三级医疗机构)


专业方面(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 1 例或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1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排名第 1 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5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 1 项(排名前 3位)。

教学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 5 人次。

2.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3.参与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前 3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10 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2 次。


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 1 例或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1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排名第 1 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5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 1 项(排名前 3位)。

8.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 20 年,并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满 5 年(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2
晋升主任护师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护理实践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 1 例。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1 次或三等奖 2 次。

3.专题报告 2 份。


教学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 100 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 20 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专科护士 20 人次。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 3 名。

5.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 1位)。

6.主持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第 1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20 人次。

7.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4 次。

8.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 1 项(排名前 3 位)。


科技创新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2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5 项(排名第 1 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3 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3.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 1 项(排名第 1位)。

4.参与(排名前 3 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50 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3 位)。

6.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1 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 50 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 1 项(排名前 3 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1 项(排名前 3 位)。

11.主持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 1 项(排名第1 位)。


省、市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县三级医疗机构)


专业方面(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 1 例或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1 次或三等奖 2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2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5 项(排名第 1 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3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排名第 1 位)。

7.主持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 1 项(排名第 1位)。


教学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 10 人次。

2.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 1位)。

3.主持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第 1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20 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4 次。


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 1 例或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1 次或三等奖 2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2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5 项(排名第 1 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3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排名第 1 位)。

7.主持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 1 项(排名第 1位)。

8.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 30 年,并受聘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满 5 年(须具有卫生副高级职称)。

Pharmacy category
药学类
- 适用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专业包括:医院药学、临床药学、药物分析。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 学历资历要求 -

1.副主任药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 5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 7 年。

2.主任药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 5 年。

- 进修学习要求 -

任现职以来,在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进修学习 3 个月(省、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 健康科普要求 -

1.面向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每年 1 次;

2.或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刊或新媒体平台,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 1 篇(条);

3.或在各级媒体、行业报刊,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 1篇(条)。

- 评审条件(专业能力要求) -

(一)副主任药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有带教 2 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二)主任药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有培养 2 名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经历。

- 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
1

晋升副主任药师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药学实践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 次。

2.专题报告 2 份。

教学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 80 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药师、实习学生 10 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 10 人次。

4.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1 位)。

5.参与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前 3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10 人次。

6.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2 次。

7.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 1 项(排名前 5 位)。


科技创新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排名第 1 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5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3.参与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4.参与(排名前 5 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 2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5 位)。

6.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1 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 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20 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 1 项(排名前 5 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 1 项(排名前 5 位)。

11.参与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省、市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县三级医疗机构)


专业方面(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排名第 1 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5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教学方面(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带教进修生、下级药师、实习学生 5 人次。

2.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1 位)。

3.参与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前 3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10 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2 次。



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排名第 1 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5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8.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 20 年,并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满 5 年(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2
晋升主任药师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药学实践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 次或三等奖 2 次。

2.专题报告 2 份。


教学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 100 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药师、实习学生 20 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 20 人次。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 3 名。

5.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6.主持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第 1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20 人次。

7.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4 次。

8.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 1 项(排名前 3 位)。


科技创新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2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5 项(排名第 1 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3.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4.参与(排名前 3 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50 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3 位)。

6.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1 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50 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 1 项(排名前 3 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 1项(排名前 3 位)。

11.主持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省、市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县三级医疗机构)


专业方面(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 次或三等奖 2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2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5 项(排名第 1 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第1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3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排名第 1 位)。

7.主持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教学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带教进修生、下级药师、实习学生 10 人次。

2.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3.主持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第 1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20 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4 次。


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 次或三等奖 2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2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5 项(排名第 1 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第1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3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

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排名第 1 位)。

7.主持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8.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 30 年,并受聘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满 5 年(须具有卫生副高级职称)。

category of technology
技术类
- 适用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学技术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适用专业包括:心电图技术、脑电图技术、心理治疗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技术、肿瘤放射治疗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医学工程技术、病理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输血技术、采供血检验技术、血液制备技术、营养技术、消毒技术、医院感染管理、理化检验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病媒生物控制技术、卫生毒理(技术)、病案信息技术、卫生管理。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 学历资历要求 -

1.副主任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 5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 7 年。

2.主任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 5 年。

- 进修学习要求 -

任现职以来,在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进修学习 3 个月(省、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 健康科普要求 -

面向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每年 1 次;

或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刊或新媒体平台,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 1 篇(条);

或在各级媒体、行业报刊,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 1篇(条)。

- 评审条件(专业能力要求) -

(一)副主任技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有带教 2 名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二)主任技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有培养 2 名主管技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经历。

- 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
1

晋升副主任药师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医学技术实践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 次。

2.专题报告 2 份。

教学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 80 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技师、实习学生 10 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 10 人次。

4.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1 位)。

5.参与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前 3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10 人次。

6.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2 次。

7.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 1 项(排名前 5 位)。


科技创新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排名第 1 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5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3.参与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4.参与(排名前 5 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 2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5 位)。

6.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1 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 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20 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 1 项(排名前 5 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 1 项(排名前 5 位)。

11.参与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省、市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县三级医疗机构)


专业方面(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排名第 1 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5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教学方面(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带教进修生、下级药师、实习学生 5 人次。

2.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1 位)。

3.参与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前 3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10 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2 次。


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

用新型专利 3 项(排名第 1 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5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 1 项(排名前 3 位)。

8.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 20 年,并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满 5 年(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2
晋升主任技师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医学技术实践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 次或三等奖 2 次。

2.专题报告 2 份。


教学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 100 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技师、实习学生 20 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 20 人次。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 3 名。

5.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6.主持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第 1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20 人次。

7.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4 次。

8.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 1 项(排名前 3 位)。


科技创新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2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5 项(排名第 1 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前 3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3.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4.参与(排名前 3 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50 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3 位)。

6.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SCI 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排名第 1 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1 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50 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 1 项(排名前 3 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 1 项(排名前 3 位)。

11.主持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省、市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县三级医疗机构)


专业方面(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 次或三等奖 2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2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5 项(排名第 1 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第1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3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排名第 1 位)。

7.主持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教学方面(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带教进修生、下级技师、实习学生 10 人次。

2.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3.主持推广适宜技术 1 项(排名第 1 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 20 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 4 次。


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第 1 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1.专题报告 2 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 次或三等奖 2 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2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5 项(排名第 1 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排名第1 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 3 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 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排名第 1 位)。

7.主持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 1 项(排名第 1 位)。

8.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 30 年,并受聘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满 5 年(须具有卫生副高级职称)。




Basic hygiene

基层卫生

- 适用范围 -

在我省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护、药、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 学历资历要求 -

1.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位,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 5 年;或具备相应专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 7 年;或具备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 9 年。

2.基层卫生主任医(护、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 5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 7 年。

- 进修学习要求 -

临床、口腔类医师,任现职以来,在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机构全脱产规范化进修学习 6 个月。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在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进修学习 3 个月。

- 健康科普要求 -

1.面向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每年 1 次;

2.或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刊或新媒体平台,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 1 篇(条);

3.或在各级媒体、行业报刊,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 1篇(条)。

- 评审条件(专业能力要求) -

(一)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

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知晓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一定研究,能解决本专业中一些复杂问题。


(二)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

具有系统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能解决本专业中一些疑难问题。

- 破格申报条件 -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申请既破资历,又破学历。

(二)受聘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 3 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2.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3.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3 篇。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 7 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

1.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

2.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 3 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

(四)受聘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 3 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

1.获得国家级表彰。

2.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3.国家级科研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5 篇。

(五)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 5 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2.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 3 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

(六)任现职以来,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指派的对口帮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可提前申报;援外的按现行规定提前申报。

- 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
1

晋升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




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护、药、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解决本专业常见问题形成的手术视频、护理案例 1 个。

2.获得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1 次。

3.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5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1 项(排名第 1 位)。

4.参与(排名前 5 位)调查研究并撰写正式上报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1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

5.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6.参与(排名前 5 位)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7.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 3 次。

8.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 1 次。

9.作为本单位业务骨干,工作成绩突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 20 年,且受聘(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10 年。

10.从事全科医学、精神病学、麻醉学、重症医学、急诊医学、儿科学、病理学专业工作满 10 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 2 次。


2
晋升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



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护、药、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解决本专业常见问题形成的手术视频、护理案例 1 个。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1 次。

3.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 1 项(排名前 3 位)或实用新型专利2 项(排名第 1 位)。

4.参与(排名前 3 位)调查研究并撰写正式上报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 1 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

5.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排名第 1 位)。

6.参与(排名前 3 位)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

7.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 3 次。

8.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 1 次或县级表彰 2 次。

9.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学科(专业)带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 30 年,且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8年。

10.从事全科医学、精神病学、麻醉学、重症医学、急诊医学、儿科学、病理学专业工作满 15 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 2 次。








完整政策PDF文档下载:四川省职称评审政策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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